案例 | 蔬菜配送采购,能要求有农田种植地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9-26 14:35:15

关键词

案例回放

A地2022至2023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食品配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S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部分评审因素提出两个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采购文件将供应商在A地范围内的农田种植地数值大小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的要求,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本项目的供应对象为中小学校,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有着较高的要求,要求供应商必须每天供应相应食品到各中小学校,特别是蔬菜供应,每日要供应52336名学生的用量,同时又要求蔬菜类要保持新鲜,所以要求项目所在地市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农田种植地,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安全性以及食品的正常供应。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采购文件要求,冷库冷冻力须达到零下15℃—零下20℃;专用食品冷库冷藏能力须达到0℃—8℃;农产品专用分拣和仓储车间要求投标时投标人须附设立在A地范围内冷冻库、冷藏库、分拣和仓储车间有效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认为在投标时要求这几项不合理。代理机构答复:项目履约时限为2022年秋季学期和2023年春季学期,2022年8月2日开标评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是2022年8月19日,距离学校开学时间已经不多,同时又必须确保食品的质量及正常供应,不影响教学生活,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具有冷库、专用食品冷藏库、农产品专用分拣和仓储车间,是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若供应商于中标后再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不能有效保证食品质量和正常供应,或将影响到学生及教师的教学生活。所以,上述评审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1.将农田种植地数值大小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2.能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须在当地设立有冷冻库、冷藏库、分拣和仓储车间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将农田种植地数值大小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浪认为,采购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农田且要求占地数值,有失公正。提出这种限制性要求,不仅属于地域限制,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占地面积较小的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雷亮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认为,评审因素不但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还要与履行中标或成交合同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一的答复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田种植地,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安全性以及食品的正常供应,也充分体现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看似合理,但实际上,供应商即使在本地农田占地面积较小或者没有农田,基于当前的交通和保鲜水平,保证52336名每天的蔬菜量也不成问题。所以,将农田占地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另外,记者查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并没有“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要求。

问题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黄一辉认为,冷冻温度属于产品保存保鲜方面的需要,这个是和项目特点相关的,可以将冷库冷冻力设置为评审因素。但是,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就要在A地范围内设立冷冻库、冷藏库、分拣和仓储车间则不合理,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范围,应当严格禁止。

袁浪表示,从代理机构对质疑二的答复中可以看出,项目2022年8月2日开评标,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22年8月19日,即使距离学校开学时间较短,也不能作为将供应商有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审因素的合理理由。

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指出,除部分不允许跨地域经营的特殊领域采购项目之外,采购文件不能要求供应商设立本地服务机构。一方面,如果投标供应商没有中标,增加了供应商的成本,另一方面,供应商服务好坏与是否为本地供应商没有必然联系。案例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须附设立在A地范围内冷冻库、冷藏库、分拣和仓储车间有效证明材料,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谢言俊建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承诺制,要求投标人在中标一段时间内自建或者租赁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冷冻库、冷藏库、分拣和仓储车间,用于完成项目服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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